河南商报讯(记者 王琦)什么样的罪犯能获得减刑或者假释?昨天,郑州中院通报该院2015年减刑假释案件情况,相关负责人称,“坐牢不赔钱、赔钱不坐牢”的思想不可取,在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裁定时,罪犯交代赃款去向、赔偿受害人的情况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0年9月份,胡某某以他人名义成立公司。为了通过注册验资,借用他人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完成验资后又全部抽走归还他人公司。2011年2月至2011年7月共吸收1517人资金9371万元,扣除返点和先期利息后,实际吸收资金7558.81万元。截至2012年3月份,返还279万余元,损失金额700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胡某某因犯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已交纳1万元)。
而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其在监狱获得4次表扬。监狱以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罪犯胡某某案发后涉案赃款未能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虽然出具了家庭贫困证明,但狱内消费偏高,不能充分证明其没有退赔能力。法院最终依法裁定:对罪犯胡某某不予减刑。
郑州中院减刑假释合议庭负责人楚绍京介绍,法院通过查证罪犯在监狱内日常消费情况、家庭拥有房产和车辆、家庭主要成员工作等信息审查罪犯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法院不予减刑假释或从严减刑。”
(线索提供:陈朋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