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莫名“被贷款”34万元 交涉一年未解决
[发布时间:2016-3-17 13:59:12] [来源:映象网] [责编:huayuwang] [作者:徐孟国 尹用]


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

时先生莫名“被贷款”的中国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 尹用)近日,洛阳市民时先生向本网反映称,在其出售房屋时,意外发现个人名下多出一套房产,经向当地房管部门调档查询得知,与该套房相对应的还有一份“中国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显示,时先生因购房与2002年8月26日向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贷款34万元,对此巨额不明贷款,时先生毫不知情。

时先生称,发现”被贷款”近一年来,他多次到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及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追问事情原因及处理情况,但得到的却是相互推诿,至今没有任何进展。

市民报料:凭空名下多了一套房 “被贷款”34万元

2015年4月底,时先生在出售自己唯一一套房产时,被洛阳市行政大厅相关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告知自己名下还有一套房,该套房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7号通元花园2栋1单元4层某户。对此从天而降的房产,时先生毫不知情,并且因此房产的存在,导致时先生在出售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屋时多缴纳了5000元的税费。

为了弄清原委,时先生至当地房管部门查档并复印了多出房产的相关材料。据多出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及《中国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2年按借合字第201号)显示, 时先生于2002年8月26日向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贷款34万元,用于购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7号通元花园2栋1单元4层某户房产,借款期限为360个月,首次还款日为2002年10月20日。贷款人为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负责人为王建新,借款人为时先生,房产开发商为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新乐。

时先生表示:对此意外多出的房产自己一无所知,经辨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及《中国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所有签名都非其本人所签。

在借款人未到场且毫不知情的情况下,34万元的巨额贷款是如何通过银行审核的呢?

支行回应:历史遗留问题,要告去告中国银行

这套从天而降的房产和相应的购房借款合同给时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现在时先生正在购买新房,如果此问题不解决,将牵涉购房公积金贷款税率上浮10%及其他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时先生向本网透露:“2015年4月份,发现名下不明不白的多出一套房产之后的第二天,我们就到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的商贷部反映情况,他们说知道了,会向上级银行反映,让回去等消息,几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有得到银行回复。2015年11月份,我们又到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询问进展,他们说南昌路支行就没有上报,并且说归根结底还得南昌路支行解决,因为是在他们那儿贷的款。没有办法,我们又多次去南昌路支行催促解决,每次他们都说已经报上去了,让等答复。近一年来,我们不知道跑了多少趟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及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但他们就是一直相互推诿,直到如今事情没有任何进展,凭空多交的5000块钱税费,新房子也买不成,让人心里窝了一肚子火。”

3月16日,时先生再次去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讨要结果,却被该行商贷部的工作人员告知,像这种情况不止时先生一户,有一二百户都发现了被贷款买房的情况,已经处理了一部分,属历史遗留问题。只能慢慢来,慢慢解决。

随后,记者和时先生一同找到了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的高行长。在得知了时先生的遭遇后,高行长表示自己是第一次听说此事,并让时先生回去写一份此事的书面材料,交给商贷部的毛经理,他们会审核后上报,实在不行,时先生可以去法院起诉。 #p#分页标题#e#

当记者提出为什么时先生没有面签却被贷款?现在放贷的这些人还在不在职?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不追责?

在高行长的办公室,一位名叫徐晓蕾(音)的工作人员说:“你现在追究这个?那你直接去法院起诉吧,不用来找我们了。”

记者质疑时先生被贷款一事是在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发生的,不找银行工作人员找谁?

徐晓蕾(音)告诉记者:“你应该找中国银行,我们只是为中国银行打工的,你要起诉也是起诉中国银行。”

眼看事情问不出任何结果,时先生和记者只能离开。

现在时先生的诉求很简单,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其出售房屋时无端多承担的5000元税费,希望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其本人多出房产的贷款信息从银行系统内撤除,并将房管局错误房屋备案信息更正删除。

房屋贷款需要面签,中国银行南昌路支行是如何在时先生本人毫不知情和没有到场面签的情况下审核并批复贷款的?关于此事,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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