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快讯(记者 巫晓)一个煤矿的爆破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私自将爆破作业时用的雷管带回家中,并伙同他人将雷管倒卖,4月15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有期徒刑12年和6年。
据审理法官介绍,“2015年1月29日,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接到通知,安微省蚌埠市公安机关查获一起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案件,其中一枚编码为‘404052686109’的雷管流向信息经过核查,发现该枚雷管领用责任人为焦煤集团冯营公司通风区爆破员李某”。
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李某抓获,并对位于马村区位村北街李某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雷管500余枚。经讯问,李某供述自2012年冬天以来,其担任冯营公司爆破员期间,将井下爆破后剩余的雷管私自带回家中,先后多次通过王某将500多枚雷管以每枚3元的价格倒卖。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某、王某预谋买卖雷管后,李某利用担任焦煤集团冯营公司爆破员之便,私自将爆破作业时所领取的雷管带至家中。2015年1月份,在修武县方庄镇通过王某卖给他人雷管共计500余枚。2015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查获雷管500余枚。经鉴定,雷管均为弹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违反爆炸物管理法规,多次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李某还非法储存爆炸物,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人:朱建锋 李艳敏)
【链接】1枚雷管相当于数公斤TNT炸药威力
据了解,1枚雷管的爆炸力相当于数公斤的TNT炸药,两名被告人利用单位的监管漏洞和职务之便,将1000余枚雷管以每枚3元的价格倒卖,获得的经济效益虽然不多,但是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很大。
法官介绍说,这种类型的案件不是很多,属于刑法中的重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本案中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煤矿本身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本案被告人3年多的时间里投拿雷管却一直没被发现,这也为企业的管理敲响了警钟。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将制作专门的司法建议,对涉案企业进行安全提醒,已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