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76岁老人频繁盗窃电动车被判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6-5-13 11:28:06] [来源:映象网] [责编:huayuwang] [作者:巫晓]

映象网快讯(记者 巫晓)七十余岁的古稀老人,本应享受天伦之乐,安度晚年。可是周口的这名已过古稀之年的老人郭某某因多次偷盗电动车被判刑。近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76岁老人盗窃案,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周口法院查明,2015年1月15日,在周口市一超市门口,郭某某将刘某的森地牌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鉴定价格为870元。2015年3月13日,在周口市川汇区某市场店门口,郭某某将被害人袁某的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该电动车鉴定价格为2320元。2015年5月24日,在周口市川汇区某交叉口路南侧,郭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2015年5月28日,在周口市川汇区某市场店门口,郭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的白色塞克牌电动车盗走。2015年6月3日,在周口市川汇区某小学门口西侧,郭某某将被害人郭某的森地牌电动车盗走,后被民警抓获。该电动车鉴定价格为960元,目前已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郭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有犯罪前科。郭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郭某某系76岁老人,无生活来源,盗窃系生活所迫,量刑时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人:唐玉吉 王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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