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破除中小学教师资格终身制:5年一周期 “师德”也要考!
[发布时间:2016-5-20 10:16:59]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责编:huayuwang] [作者:王迎节]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王迎节

一日为师,终身为师?今后,河南教师资格“终身制”将被彻底打破。

今日(5月19日),省教育厅发布通知:今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将扩大到4个城市,未来将面向全省推广实施。今后,全省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注册认定职业资格。政策规定:暂缓注册者,期间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注册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及时调离教育教学岗位。另外,“师德”有问题者,将一律注册不合格。

新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5年

啥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其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该制度将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去年,我省首批仅在新乡市先行试点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为确保改革推进,结合新乡市改革试点工作实际,今年我省对新政改革主要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新政策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即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具体包括:专任教师、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以及承担实验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少先队工作、教育信息化运维等专业人员。

省教育厅要求,列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对象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有效期为5年。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定期注册一次。定期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试点:今年新增3个地市,今后将加速覆盖全省

据省教育厅通知,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我省新增洛阳、濮阳、信阳3个省辖市为第二批注册试点。按照计划,在试点运行完善的基础上,新政将加速向全省推广实施。

省教育厅通知,新增3个省辖市要重点摸清教师队伍的构成情况、教师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同时,结合先期试点省辖市的经验和当地教师队伍实际,科学制定改革实施细则,于6月30前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备案。先行试点的新乡市要进一步完善改革实施细则,实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程序:首次注册实行网上个人申请

对于新列入的地市中小学教师,究竟怎么注册?

省教育厅明确,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实行网上个人申请,申请时间定在每年9月中下旬至10月底,申请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定期注册网报”栏目。

学校需对本校教师提交的首次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并给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

对于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我省实施定期注册工作前已经任教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上年度考核合格;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须完成不少于80个学时的培训任务。

另外,首次注册时,对“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岗位任教的),试点前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年且经学校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期5年内取得与任教学段、学科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持有的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的教育教学岗位;否则,下次定期注册时,按“注册不合格”处理。其他“低段高聘”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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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提醒:“师德”出现问题?将一律注册不合格

省教育厅要求,为省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工作中,严格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政策规定,教师有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资格注册不合格,其中包括: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今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将与教师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绩效工资直接“挂钩”。注册合格者,可在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暂缓注册者,期间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注册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及时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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