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7-9-16 12:23:43] [来源:大河网] [责编:hyw06] [作者:大河网]

昨日上午9:30,国内首例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3月,上海11岁男孩高某在使用ofo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与一辆客车相撞身亡。受害人父母随后将ofo公司连同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ofo小黄车运营方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使用对象投放配备机械锁的ofo共享单车,并通过该方式获利,理应承担车辆所有人应负的责任;而该公司对存在重大缺陷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对于原告方的说法,被告ofo方面完全不认同。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ofo小黄车的机械锁存在缺陷的说法,ofo小黄车公司回应称,ofo共享单车使用的锁具,均为向正规厂家采购,密码组合超过8000组以上,远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900组。因此,锁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

不仅如此,ofo方面还称,受害人通过非常程序开锁骑行共享单车,属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占有他人财物的民事侵权行为,

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且涉案自行车经司法鉴定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任何过错。

“共享单车并不是共有单车,可任由任何人随便骑、随便使。骑行、使用共享单车须按照ofo共享单车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在每次使用均需经ofo同意、确认后,并发送密码才可使用,即双方形成租用共享单车的合同关系后,才可使用。任何人未经许可占有、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均为擅自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高某擅自开锁,违规使用他人财产亦已构成侵权,并最终酿成惨剧。ofo公司完全有理由进行反诉,起诉高某侵权行为。但考虑到高某因为交通事故身亡,我们没有做反诉。”ofo小黄车公司在辩论阶段指出。

对于原告提请的索赔要求,肇事司机王某及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表示不认可,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诉请的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

被告ofo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更换机械锁和赔偿金。

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据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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